英翻捷克文語言翻譯公司本文已同步發佈到「糊口點滴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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假如您的公司收到存證信函10天內沒有回應時,
請您再到當地縣市當局的”勞資調解委員會”提出申述翻譯
您如無法接管您公司,這樣的變相減薪!您可以到郵局寄出存證信函,主張謝絕變相減薪,
(若不想再待下去)並可以依法要求公司資遣您,
還有記得要取得公司開立的『非自願性去職證實』,
如許您才能到本地的就業服務站解決賦閑登記和給付。
6、考勤、告假、賞罰及升遷。
4、津貼及獎金翻譯
5、應遵照之紀律。
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,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候告假外出翻譯其告假時數
,每禮拜不得跨越二日之工作時候,請假時代之工資照給。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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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、福利辦法。
◎勞工去職問題
正常的勞工離職法式 公司沒有准禁絕的權力 只有法式的問題
請參考
勞基法第十五條
勞基法第十六條
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劃定終止勞動契約者,其預告期間依左列
各款之劃定:
一、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,於十日前預告之。
2、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,於二十日前預告之翻譯
三、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,於三十日前預告之。
7、受僱、解僱、資遣、去職及退休翻譯
8、災難傷病補償及撫卹。
三、耽誤工作時間。
別的
如果公司未依
勞基法第七十條 之劃定 致使員工不知薪資/獎金/升遷..等.標準 薪資獎金亂變
使員工權益受損 亦可提告據以求償
(勞基法第七十條
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,應依其事業性質,就左列事項訂立工
作劃定規矩,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然揭露之:
1、工作時候、歇息、休假、國定紀念日、分外休假及繼續性工作之輪班
方法翻譯
二、工資之標準、較量爭論方式及發放日期。
10、勞雇兩邊應遵照勞工安全衛生劃定。
11、勞雇兩邊溝通定見加強合作之方法翻譯
12、其他。
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,應給付預告時代之工資。
所以若您不滿薪水下降福利減少 可以直接提離職 立刻生效 並根據勞基法第十七條 向公司要應得之資遣費
公司不得不給 不然就違法)
3、契約所訂之工作,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,經通知雇主改良而無效果者。
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景象,雇主已將該代理人解僱或已將得了惡性傳染病者送醫或解僱,勞工不得終止契約翻譯
第十七條劃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。
勞基法第十七條
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,應依左列劃定發給勞工資遣費:
1、在統一雇主之事業單元繼續工作,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。
六、雇主違背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,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。勞工依前項第一款、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,應自知悉其景遇之日起,三十日內為之。
2、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,或工作未滿一年者,以比例計給之。
勞基法 保障勞工應有的權利 您不行不知 請參考
http://law.moj.gov.tw/Scripts/Query4B.asp?FullDoc>=所有條則&Lcode=N0030001
或是與勞委會委託合作翻譯社且是免費的勞工權益法律參謀
財團法人法令扶直基金會專線02-6632-8282(量量善惡˙幫翻譯公司幫你)聯繫
http://www.laf.org.tw/tw/index.php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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◎公司下降薪水或減少福利
未經勞資協商 單方面調降員工薪資 已違反勞基法
(勞基法第十四條 劃定
有左列情形之一者,勞工得不經預了結止契約:
一、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示意,使勞工誤信而有受侵害之虞者翻譯
二、雇主、雇主家族、雇主代辦署理人對於勞工,實行暴行或有重大欺侮之行為者。
4、雇主、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得了惡性流行症,有沾染之虞者翻譯
5、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酬勞,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實之工作者。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。
」
有藉於勞資雙方約定競業制止條目日益增添,勞委會指出,簽署競業制止相幹商定應注意七項原則,
1 包羅員工有沒有明顯背約或違背誠信原則>>>
2 雇主有無功令上好處應受回護之需要>>> 此應由 客觀第三者認定 不是資方可片面決議
3 勞工擔任的職務或職位>>>假設你的職務階層薪資不高 不受規範 有很多案例
4 應本契約自由及誠信原則商定>>> 你的公司說每個員工都要簽競業制止條款 這是逼迫簽訂 公司是違法的 條目是無效的
5 有沒有代償辦法>>>並且是要兩邊贊成 且必需有賠償金 補償金要視 該條目 制止限制工作的內容的局限大小 時候長短而定出
6 違約金是否公道>>> 若員工違反 違約金 也必需合理
7 還有限制期間、區域與職業勾當是否公道>>> 限制太久 範圍太廣 也是違法 無效的)
5.離職勞工之競業行為,是不是具有背信或違背誠信原則之事實。
◎競業條款
非勞工自由意志簽署 屬於無效契約
(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一日台八十九勞資二字第○○三六二五五號函
:「勞資兩邊於勞動契約中約定競業制止條目現行法令並未制止,
惟依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之一的規定,契約條目內容之商定,
其景遇如顯失公允者,該部份無效;另法院就競業制止條目
是不是有用之爭議所作出之判決,可歸納出以下衡量原則,
1.企業或雇主須有依競業制止特約之庇護好處存在。
4.應有補償勞工因競業禁止損失之辦法。
2.勞工在原雇主之事業應有一定之職務或地位翻譯
3.對勞工就業之對象、時代、區域或職業活動規模,應有合理之範圍。
本文出自: http://mypaper.pchome.com.tw/yen_ren_jen/post/1320032809有關翻譯的問題歡迎諮詢華頓翻譯社